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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答复

中国渔业协会和中国水产学会会员单位

全国渔业水产评估0411-83713001;024-23342157;1398164122田经理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复函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雷锋路逸夫小学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问题的复函:

【颁布单位】 国家计委

【发文字号】 计价管[1998]395号

【颁布时间】 1998-05-30

【生效时间】 1998-05-30

江苏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价格事务所资质认定的请示》(苏价事〔1998〕16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属司法领域法律指定的价格鉴定行为。适用的法规政策不同于生产流通领域的资产评估。原国家计委以计价费〔1996〕2654号文印发的《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涉案物品,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办理行政、刑事、民事、经济案件涉及的扣押、没收、追缴物品及纠纷财物等物品的价格评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计委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原国家计委计办〔1996〕1570号文印发的《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凡由“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已经同级人事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价格认证、价格评估和价格服务”的价格事务所,即具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资质。
按照《价格事务所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原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计办〔1997〕808号文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法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接受国家机关的委托,从事各种涉案物品(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及其他各种有形、无形资产)的价格评估、认定、鉴证,均不存在机构资质另行认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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